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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0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社区矫正是探索行刑方式人性化、社会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一次重大实践。开展试点工作,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社区矫正,其目的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改造,给予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使其尽快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盐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将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盐城建设 2006—2010年工作规划》。 有鉴于此,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更好服务“两个率先”,特建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

(一)继续健全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 及时调整和充实由党政领导挂帅,政法委、公、检、法、司、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及工、青、妇等 12个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做好日常指导、协调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各成员单位责任的落实,以保证各职能部门协调运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角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确立“主角”意识,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责任。要坚持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全力负责,安排精兵强将专门管理,切实把试点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维护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矫正效果,自觉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二要立足职能、发挥优势。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等职能优势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努力为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要整合力量,综合运用。按照规范、整合、活跃的整体思路,把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项职能整合起来,综合运用,整体推进,努力实现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四轮驱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转化。四要建章立制,规范工作。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三)尽快建立上下对应的管理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可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设置的可行性和命名的规范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工作量大且要求高,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工作具有本质的不同。如果没有专门且上下对应、名称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没有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就难以稳步健康发展。为使试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市、县(市、区)一级,可在司法局新设社区矫正工作处(科),分别增加 2至3名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和与此项工作有关联的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四)注重建设执法公正的三支队伍。 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招录、选调和转业军人安置等途径,确保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全部配齐,人员在职在岗,使社区矫正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参照上海等先期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从当地派出所、看守所或监狱、劳教系统适当聘请或临时抽调部分民警到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积极协调,通过政府出资,招聘一批“社工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并下大力气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志愿者队伍。与此同时,各级 社矫办要强化教育管理,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分级、分批组织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大力加强这三支队伍的 政治思想、纪律作风、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 ,努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全面落实教育矫正的各项措施。 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严格执行周汇报、月报到、请销假等制度,努力使个别谈话、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步入正常化。要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教育和考核。对不按时向社区矫正部门汇报情况、不请假私自外出、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罚,并作为司法奖惩的依据。要完善衔接管理制度 , 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的协调配合,将社区矫正工作向监、所延伸,提前做好接茬准备工作。 要 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转变就业理念,不等不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与此同时,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扶持安置基地或实体建设,以便解决“三无”或特困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

(六)着力解决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 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人、财、物切实予以保障。根据“按照工作需要和‘从优待警'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认真测算所需经费,合理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其保障和支出的主要范围有: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装备及各级社区矫正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鉴于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当前,要确保社区矫正机构(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装备。与此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实行通讯、交通补贴。

(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的矫正质量。 以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实现矫正工作规范化为目标,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下一阶段,试点工作要从面的扩展转向质的提高,从规律探索转向规范的建立,使经验上升为制度,办法上升为规范。要按照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和谐江苏的要求,深化试点,提炼经验,实现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各县(市、区)社矫办要充分运用有效资源,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主体,协调公、检、法、民及工、青、妇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走访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从稳定情绪、关心生活、法制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要从分类管理、加强管控、规范执法、科学施矫、建立基地、劳动就业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深化矫正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做到管得住、矫治好,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重新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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