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问题就业是残疾人民生之本,维护好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是残疾人维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法援小助助提醒:不得克扣残疾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规定】
1、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社保、退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不得成为某些单位谋利的工具。
2、残疾人就业后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残疾人职工工资不能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上完各种社会保险后领取到手的工资额。
【案例回放】
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杨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他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李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杨某干活较其它工人慢,公司以杨某是残疾人为由每月只发400元工资,合同到期前,杨某个人在不理解签署的文件性质的情况下公司让他签署了离职申请。其母亲得知后到公司主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无果,其母亲带着杨某申请法律援助,在法援律师援助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最终仲裁委支持杨某的全部诉求。
【小助助支招】
1、有残疾劳动者并能证明其不具备对签订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判断和理解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出决定;
2、注意保留能证明工资发放不公平的相关证据;
3、有国家发放的重度残疾证(一级二级)且属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4、有疑问请拨打法援热线12348。